宗教信仰
怒族的宗教信仰主要有三种,即原始的自然崇拜、基督教和天主教、喇嘛教。
原始宗教:怒族广大群众在天主教及基督教侵入前主要信奉原始宗教,崇拜自然,万物有灵,举凡日、月、星、辰、山、川、树、石都是人们崇拜的对象。而作为各个氏族及村社组织的一种象征,还有图腾崇拜的残余。
碧江怒族的主要鬼灵有13种,可以分为氏族神灵、自然鬼灵、灾疾鬼灵和“民族”鬼灵四类。属于整个氏族和村社所祭祀的神灵有“门多”及“坐米起”。“门多”是天鬼也是整个村社的鬼灵,各个村社及“斗霍”氏族人在过去每年都定期祭祀“门多”鬼以祈求保佑;当遇有重大事件如械斗、捞油锅、抛血酒或路遇巨蛇之时也要祭祀“门多”鬼。 “坐米起”是“斗霍”、“达霍”两个氏族集团成员所共同信奉的氏族神灵,每年忌日,由两个氏族成员共同祭祀,妇女不能参加。成员们认为祭祀了“坐米起”可以获得丰收和安宁。属于自然鬼灵有山鬼“米枯欤”、水鬼“独药欤”等,这是管理农业、狩猎的鬼灵,这两种鬼灵的产生是与人们的经济生活密切联系着的,例如人们在进行耕作、狩猎时往往要祭祀这两种鬼灵,祈求佑护。属于灾疾的主要鬼灵有“耀欤”、“衣欤”、“比空欤”、“梅阿欤”、“米拖欤”等,凡遇灾疾临身或“杀魂”——即认为有人驱使魂鬼”衣欤”将人的魂灵摄去,都要煮酒杀牲祭祀这些鬼灵。由于历史上民族压迫的结果,产生了所谓“活动”鬼灵,如傈僳鬼、白族鬼“墨欤”等。如果某人与傈僳族或白族人发生了冲突时,便要祭祀“墨欤”;如果民族之间发生了械斗,除祭祀战鬼外,还要祭祀“墨欤”。怒族认为:这是由于“墨欤”鬼作祟,所以才挑起械斗的。
福贡怒族没有图腾崇拜的遗迹,福贡怒族所信奉的鬼灵与碧江怒族不同,主要的鬼灵有山神“宽赤”、天地之鬼“冻尼”、战鬼“埋尼”、瘟疫鬼“尼主”和冲犯鬼“褚腊”等十多种。由于受傈僳族原始宗教的影响,有些鬼灵是与傈僳族相同的,如“尼午”鬼便是傈僳族所敬奉的一种鬼灵,而怒族也同样敬奉。贡山北部怒族所信奉的鬼灵与碧江、福贡都不同,主要的鬼灵有山鬼“木里布拉”、水鬼“昂布拉”、路鬼“木胡布拉”和树鬼“穷那底布”等十多种,这些鬼灵都是邪鬼,能使人发生疾病和死亡,庄稼受害,每年都要祭祀。管理各个氏族的鬼灵称为“强布拉”,各个氏族成员每年都分别在不同时间集体祭祀“强布拉”,以求安宁。
巫术是信奉原始宗教而产生的一种宗教仪式,执行这种巫术的巫师在碧江怒族中称为“米亚楼”或“禹古苏”,福贡县怒族的巫师称“尼玛”及“达施”两种,贡山北部怒族的巫师称“拿木沙”。巫师是巫教的代表者和主持者,也是怒族社会中的“知识阶层”,巫师同时也是巫医,他们不仅替人打卦、驱鬼,同时也替人治病;有些较大的巫师本身同时也是氏族或村社的头人,这就体现了在社会生产力发展较低的民族中,宗教与政治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一些宗教头人往往也就是氏族、村社头人。怒族的巫师都没有脱离农业生产,虽然巫术已成为巫师的专业活动,但农业生产仍然是他们的主要职业。碧江的巫师不仅从事占卜和驱鬼,而且他们也是本族历史和知识的传播者,一些较大的巫师都能熟练地背诵本家族及本氏族成员各代祖先的谱系;有些怒族从其他地方来碧江“串亲戚”时,往往要请几个老巫师来帮助“对家谱”。如果家谱对合,认为是同一祖先的后裔,则将受到优厚的接待;因而巫师也是维系氏族、家族血缘纽带关系的人,他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一些较大的巫师还是各个氏族及村社祭祀时的主要祭司,在与其他民族械斗时也主持宗教祭祀活动。福贡的巫师“尼玛”已分化出“尼玛认”(大巫师)及“尼玛切尼”(巫师)两种,大巫师每年的宗教活动——打卦、治病、驱鬼等的收入最多可得黄牛三至四头,小巫师不超过一头牛;每次打卦都必须杀猪、—鸡,煮水酒祭鬼,巫师可以分到一只猪腿或一只鸡、几碗水酒。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甚至有以粮食、货币为报酬的;至于小巫师仍然是劳动者,他的巫术活动所得报酬是极微的。巫师占卜的种类有猪卦、鸡卦、羊骨卦、竹签卦、竹竿卦、刀卦、酒卦、鸡蛋卦、水卦等十数种,这些卦都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而采用不同的形式来卜卦的。
天主教与基督教的传播:
1889年,继法国享利亲王(Prince Eleote Henry)窥视怒江之后不久,法籍天主教司铎任安收率领丁神甫、彭神甫等一行数人经德钦、中甸、维西侵入贡山北部的白哈罗、茶腊、丙中洛等村寨,以天主教为掩护,暗中进行阴谋活动。上述几个地区是怒族、藏族、傈僳族等少数民族的杂居区,过去这一地区的大部分藏族、怒族、傈僳族等民族都信奉喇嘛教。天主教进入后,通过小恩小惠吸收怒族、藏族、傈僳族等族农民人教,并挑拨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他们的离间活动激起了各族人民的不满,特别是喇嘛寺的不满,因此以喇嘛寺为首包括藏族、怒族、傈僳族等各族人民在内于1906年掀起了反对法国天主教的斗争事件,焚毁了白哈罗村的法国天主教堂,杀死了五个法籍教职人员,任安收、彭神甫等侥幸逃脱。但腐朽媚外的清廷反而对反抗的各族人民加以镇压,清廷并向任安收赔偿白银三万两,作为重建天主教堂的经费,并赐任安收以三品道员官衔。任安收在清廷的支持下,更为所欲为,强占土地,强派民佚,先后在白哈罗、茶腊、丙中洛等地建立了三座天主教堂,其中以白哈罗教堂规模最大,礼拜堂可容600人作弥撒礼。在法国天主教的胁迫和诱骗下,到1948年为止,约有500多当地各族人民加入天主教。
继天主教之后,从1921年起,一些美、英传教士也相继侵入怒江地区,进行基督教传播活动。1921年美籍牧师杨思惠由泸水至碧江怒族聚居的各个村寨进行传教活动;1932年, 加拿大人马道明进入福贡木古甲等地建立了循道公会。
喇嘛教:居住贡山一区的大部分怒族人民因受贡山红教喇嘛寺“普化寺”的影响,许多怒族均信仰喇嘛教。这些怒族人民过去大多是喇嘛寺统治下的农奴和佃农,在经济上受着喇嘛寺的种种制约,人身受喇嘛寺大堪布(总管)及活佛的束缚。
怒族风情之丧葬习俗
怒族人民的丧葬仪式各地亦有差异,碧江的怒族在数十年前多行火葬,不垒坟,不扫墓。近几十年由于受其他民族的影响,已大部改行土葬,也垒坟;福贡、贡山的怒族行土葬,如死者为男性,葬时则为伸肢仰卧,妇女则屈肢侧葬。如系夫妇合葬,则妇女面向男子屈肢侧葬。这种墓葬形式反映了在父权制统治之下,妇女屈从于丈夫的真实情形。
年长男子死,全村鸣竹号报丧,如死者系头人则鸣竹号六至七枝,妇女死不鸣竹号。凡成年人死,全氏族或全村社得停止劳动三天,以示哀悼。男子死后家人要将其生前所用的弩弓、刀箭、兽皮箭包挂于墓旁,妇女死后将其生前所用的煮饭、织麻等工具挂在墓旁,意为死者在阴间还照样要生活,还要照旧使用这些生产生活用具。各个氏族及家族均有自己的公共墓地,但也有少数富裕户把年老死者葬于住宅后面的园地内,据称这是一种古老的葬仪,其目的是使死者的灵魂不离开家屋以佑护家人安宁。
怒族还没有祖先崇拜的习尚,老年人死后家中亦不供奉祖先灵牌,安葬后除第一年垒坟上坟外,以后即不再扫墓。
怒族风情之连名制度
怒族的父子连名制主要存在于碧江怒族中。父子连名制的产生可以追溯到两个最主要的原因:第一,直接导源于对血统世系的继承,当世系由母系转入父系之后,世系的计算便必然依照父系来计算;为了保证血统的直系继承权和区分各个血缘亲族之间的差异,便以父子之间的连名来作为区分直系与远亲的差别,这种连名制是开始于母权制末期的母女连名制,到父权制阶段——父系氏族社会又转变为父子连名制并一直延伸至奴隶制或封建制社会,它是作为维护父权制血统世系递承的一个重要标志。第二,父子连名制的产生同时也导源于财产的继承权利。当社会转入父权制以及世系按照父系计算之际,私有财产已经出现,作为人们社会集团的氏族组织也开始由纯粹的血缘关系组成的氏族集团分裂为不同的父系家族及个体家庭,为了保证能够按照各个父系家族的直系亲属享有财产继承权利,而作为直系亲属标志的父子连名制也便应运而生。它一方面反映了世系的直系递承关系,同时更重要的是只有直系子孙才能享有本家族财产的直接继承权利,非直系的成员便被排除在这个财产继承权利之外。因此,父子连名制同时也是私有财产继承权出现的产物。
从碧江县怒族男子的命名方式可以证明,这种连名是与世系及财产继承有关:
碧江每一个怒族男子在其一生中都有三次命名:第一次是正名,男孩一出生之后即由父亲或祖父、伯父为其取名,正名不一定有特别含义,但它将是这个孩子终身使用的名字。男孩长大到十四五岁,可以自由地到公房中寻找自己的女伴,谈情说爱,这时一般青年同辈可以相互取名,姑娘也可以为她的情人取名,这种名称叫做“青年名”,是第二次取名。青年名只在青年男女同辈间称呼,不得在家中及长辈面前称呼,否则被认为不尊敬。第三次命名是在结婚之时,男青年在结婚时是由父亲命名,即将父亲名字的最末一字或最末二字冠于儿子的名字之上。例如子名为“砍杜”,则将其父名“偶凡寿”的最后一字“寿”连在前面,即为“寿砍杜”。男子从结婚和连父名之后,他便可以享有父母的一定的财产继承权,并承担起承递世系的任务了。现举碧江“斗霍”胞族所属蜂氏族——“别阿起”一个家庭的父子连名制如下:
1.茂英充 2.充罗并 3.罗并者 4.者茂特 5.茂特绷 6.绷喜耀 7.喜耀维 8.维维曲 9.曲维能 10.能波赤 11.赤赤维 12,维罗别 13.别下休 14.下休达 15.达局留 16.局留谷 17.谷喜有 18.喜有宾 19.宾好给 20.好给抽 21.抽那耀 22.那耀劝 23.劝下尤 24.下尤室 25.室局采 26.局采奴 27.奴奴局 28.奴局谷 29.谷娟血 30.娟血独 31.独老底 32.底老乌 33.乌老求 34.求老曼 35.曼老催 36.催虐曼 37.曼额叫 38.叫走偶 39.偶凡寿 40.寿砍杜 41.杜几丹
如上所述,只有直系亲属后代才能享有财产的继承权利。怒族的财产继承权主要是幼子继承权。原因是由于群婚残余的影响,历史上怒族男女婚前性生活较为自由,因而长子不一定是婚生子,为了保持父系的直系血亲的继承权,从而确定了幼子的主要财产继承权。一般的情况是,长子婚后即与父母分居,并分到少量的财产;父母死后所遗土地、牲畜、房屋主要归幼子继承。如年老夫妇无子,死后所遗财产根据谱系由家族中最亲近的一支继承,因此谱系是直接表达世系递承和财产继承权利两者的标志。随着个体家庭的分裂和家族血缘纽带的松弛,这种根据血统继承关系所形成的父子连名制也逐渐变形,甚至到了近代更没有连名了。